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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新规开始实施人民财产安全有了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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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2: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危险化学品因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在生产、储存、搬运、使用过程中存在危险性。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因化学事故和化学危害造成的损失达数千亿元。

  众所周知,宁波作为华东地区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和液体化学品集散地,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大市。据市安监局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石化产业生产、储存企业182家,经营企业3149家;危化运输企业103家,2010年全市仅通过槽罐车出运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就达96种,出运危化品597万吨,计24.4万车次。这样的密度,在全国绝对是“名列前茅”。如何管好和用好这些危化品,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成为市民关注的重点。

  12月1日,一部专门针对危化品的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新条例对危化品生产、存储、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那么,新条例相对原有条例有哪些方面内容的修改?相关企业要注意些什么?该条例又将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呢?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市安监局的有关专家,请他们为大家解疑释惑。

  记者 金晓东 通讯员 沈 ?


  变化一:审批权下放了

  《条例》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储存设施的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从事无储存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

  专家解读:

  新《条例》下放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就我市来说,以前,企业办一个经营许可证,都要跑到市里、甚至杭州去办理,比较麻烦。修改后的《条例》将审批改为市、区两级审批。也就是说,以前到省级审批的,现在到市级审批,以前到市级审批,现在只需要区级审批。

  按照老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这次新条例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方便了企业。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变化二:部门职责明确了

  根据新《条例》,共有八个部门负有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危化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化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化品的行为。

  专家解读:

  新《条例》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在这方面宁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宁波市早在2009年5月就建立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成立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协调小组,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建立了集装箱危险货物匿报、瞒报协查工作机制,有力的打击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不仅如此,我市还于2006年12月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市级危运协会,目前已有会员单位91家。协会制订了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了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针对各时期行业内存在的不同情况、不同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在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我市还完成了市六区和五县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了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空间布局,为全省乃至全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编制提供示范。

  变化三: 危化品的登记规范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家安监局危化中心(NRCC)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这意味着未来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也将同化学品生产企业一样需要为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在原来基础上也增加了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等危害特性信息。

  专家解读:

  《条例》适当调整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一方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另一方面,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已经就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作了登记,为避免因重复登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次修改时不再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二是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这次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为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明确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从而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成了一项动态性的制度。

  变化四:危险化学品有“证”才能使用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专家解读: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也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行政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业多,数量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时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这样是可以避免重复许可,减轻企业负担。

  变化五:处罚力度加大了

  《条例》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

  该《条例》较旧版条例更全面规范和细化,特别是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具有较强的“杀伤力”。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提高罚款额度的主要三个严重违法行为,即普通货车装载危险化学品,从原来的罚款金额2万元-10万元,提高到新条例规定的10万元-20万元;危化品车辆闯禁令,从原来的罚款金额2万元-10万元,提高到5万元-10万元;危化品车辆超载与闯禁令处罚金额一样,为5万元-10万元。

  然而,以上这三项又是平日里此类车辆最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据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4月20日起到11月20日,大队共登记检查危化品车辆146683辆,查处危化品等重点车辆超载超限140起,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闯禁令)212辆,普货装危险品7起,罚款甚重。

  据了解,目前我市境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大翻车泄漏事故已经由2007年之前的17—18起/年,下降到如今的4—5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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