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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社区] 《旅游法》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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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9: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小费

  不少到泰国旅游的游客,听导游唠叨的第一句话恐怕就是———“泰国是个小费国家,地接导游、司机等都是要给小费的。”

  但是这一点,在新法出台后,着实让不少业内人士感到为难。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可是在实际出游过程中,境外游需要付小费的情况很普遍,这该怎么办呢?

  国家旅游局日前解释:《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除了司机、导游的小费以外,境外还会有一些客房清扫小费、行李生提行李小费、按摩SPA人工费等,这些小费可能仍需要游客现场支付。”一位业内人士说。

  关键词:景区规范

  在以前的旅游市场中,景区因暂停某些游玩项目、提高收费,景区、景点设施不到位等问题,常常受到游客诟病。

  《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景区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有望得到妥善解决。

  记者在《旅游法》全文中看到,适用景区的规定有这样几条:

  第一条,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第二条,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第三条,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对景区进行规范,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下来。对以后市场的规范,会起到很好的制约、引导作用。”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比如,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进行了特殊规定等。

  “涉及的内容都是以前旅客投诉较多的方面。随着新法的实施,以后的旅游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

  关键词:文明出游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埃及“到此一游”事件,或许不少市民仍有深刻印象。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出游的脚步越迈越远,伴随而来的,是个别人的不文明行为使得整个中国游客群体广受诟病。

  宁波游客怎么样呢?

  “总体来说,宁波游客的文明意识还是比较强的。”一位从事多年出境游领队工作的导游告诉记者,“只是偶尔有些中老年人在公共场合难以自控,说话嗓门比较大,这些是文化习惯、生活环境造成的差异,无伤大雅,但让人多少有些尴尬。”

  相比较这些,外地曾爆出的拒绝登机、打架等事件,就更为恶劣。

  为了做到文明出游,《旅游法》首次将文明旅游纳入了法律体系。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在境外或国内旅游中,游客诸如乱写乱刻、持假证混门票、在不当场合抽烟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针对霸机、机场闹事、机上打架等事件,《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旅游局在日前的咨询会上还建议: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建议旅行社将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作为合同内容,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将文明出游入法,让其成为公民的法定义务,但能否起到实际作用?不文明旅游行为如何界定?如何取证?谁来行使处罚权?业内人士认为,这些问题仍不明晰,操作难度大,恐怕难有约束力。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不管是将不文明行为作为一种道德约束,或者上升到法律层面,都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努力,同时呼吁有更为详细的细则出台。

  关键词:境内外组织、接待行为

  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由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动,是否适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认为境外地接社安排购物活动,境内组团社无法控制。

  国家旅游局日前解释:《旅游法》明确规定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旅行社企业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

  与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同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制止。

  目前,市场上有一种现象,就是有的旅游者去港澳等地,在当地的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行社组织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团队旅游。国家旅游局表示:如果查实该活动是由我国境内旅行社参与组织的,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境内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旅游局提醒,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我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董小芳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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