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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热点] 第15个举报宣传周 保护举报人成焦点 举报英雄 您的权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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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22: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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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人人有责。但举报有风险,如何才能让举报英雄不再“流血流泪”?

  从1996年公布实施《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来,这个问题一直被社会公众所关注。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设立统一举报电话“12309”,并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实施13年后进行首次修订,其亮点就是保护举报人。

  记者 易鹤 通讯员 屠春枝 文/摄


  刚刚过去的全国第十五个“举报宣传周”,把“完善举报制度,加强举报人保护”确定为活动主题,保护举报人再度成为关注焦点。

  检察机关为举报人提供了哪些有效的保护措施?如何防止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举报人该如何有效保护自己?上周,笔者带着这些疑问探访了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多重保护并举

  各个环节都有“防火墙”

  据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2010年至2012年间,全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共收到举报线索2124件,其中来信1081件,占到举报件总数的50%以上。

  让人遗憾的是,举报来信中约有80%为匿名信件,这大大影响了举报的“成效”。

  事实上,对于群众举报最担心的泄密问题,举报中心的检察官们却信心满满:“依靠现有的制度设计,保证举报线索的绝对安全我们完全能够做到。”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我市也的确未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发生。

  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王钱成介绍,市检察机关对举报人的保护体现在受理、管理、查处等每一个环节上。

  在受理环节,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来电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也由专人设置,并适时更换。为确保举报网络不被侵入,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在管理环节,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

  在审批环节,举报中心有专人负责审查举报线索,并报检察长审批,其他人员不得接触举报线索。

  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在法律救济环节,对打击报复或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并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2012年以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实行了实名举报代号制和单线联系制度。举报人可以自行设置密码,与首次受理人员单线联系。对重大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求非公开向院领导举报的,或者举报人要求预约时间进行举报的,举报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安排院领导在约定时间进行接待。

  线索弥足珍贵

  每一条都争取物尽其用

  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无论是否重要,检察机关都十分珍惜,争取做到物尽其用。

  据了解,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建有举报线索数据库,数据库由专人录入并负责管理。该数据库由管理人员设置密码,非管理人员无法进入。

  举报线索受理后要进行审查分流。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受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也会报请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对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线索,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分流给本级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属于下一级检察院管辖的,分流给下一级检察院举报中心,由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再作分流。在做好环环相扣的分流工作的基础上,举报中心还实行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制度,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对举报线索分流后的处理情况也是举报人所关心的。举报线索分流到业务部门后,业务部门要按规定期限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中心,举报中心也会跟踪、催办举报线索的处理情况。

  举报中心在接到反馈的处理情况后,对实名举报(通讯地址不详的除外),会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为加强举报线索处理的内部制约,举报中心试行一项不立案审查制度,严防“漏网之鱼”。这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大举措。今年以来,宁波市院举报中心按照上级院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构建以市院组织领导,规范基层院线索管理,注重监督实效,提升初核能力,提高办案水平为核心的不立案审查工作机制,全面规范了线索管理制度,确保案件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进不立案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我市北仑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确立为不立案审查工作的试点单位以来,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

  多种途径可选

  举报内容尽可能详实

  据介绍,目前合法的举报方式主要有四种: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电话:12309)和网络举报。

  “宁波很多举报人为了安全,往往通过匿名信的方式举报贪腐线索,效果并不理想。而时下兴起的网络举报,不仅便捷,同时也非常安全,是‘零距离’举报最好的方式。”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说。

  “网络举报与传统的信件举报相比,信件举报如果匿名,也不写地址,就没法找到举报人;而网络举报,即使匿名,也可以和举报人在网上交流。”

  举报中心负责人向笔者演示了网络举报的详细过程:选择任何一台连接因特网的电脑,输入宁波市检察机关网址即http:∥www.zjnb.jcy.gov.cn,再点击“网上加密举报”图标,一张“网上举报登记表”就会弹出。举报人根据表格要求一一输入举报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即完成举报。此时,电脑页面将会给出一个随机编号和密码,举报人可凭此编号和密码及时通过“举报信息查询”栏目,登录查询举报中心的举报反馈信息。

  检察机关提醒,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地写明或说清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举报事实的发生时间,事件发生的经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及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等),事件涉及的人员(如行贿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证明人、知情人的,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最重要的是,要写上举报人的联系电话或联系方式。

  “从目前的举报情况看,举报线索存在着简单、笼统、难以查处的弱点,有效举报不多。因此我们希望通过举报宣传,提高群众的举报质量,有更多内容详实、能为侦查提供明确方向的线索。”举报中心负责人说。


  新闻内存

  我省出台新政

  重奖实名举报官员犯罪

  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后匿名举报也可以有奖,而且,即使被举报人的赃款没有追回的,奖金也可高达10万元。

  近期,浙江省纪委、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如向检察机关举报管辖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是否追回赃款、被举报人判决的刑期等,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励。

  相比于以前的奖励办法,新《办法》有两个亮点:

  一是通过网上平台匿名举报也可以获得奖励。举报人可设置密码代替本人真实姓名。

  二是对没有追回赃款的,以前统一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现根据被举报人所获刑期分为三档,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奖励。(易 鹤 屠春枝)

  去年受理举报线索491件

  去年一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713件(次),其中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213件251人,立案人数同比增长30.05%,其中大案183件,处级以上要案31人。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部门,立案查处广电系统贿赂犯罪41件42人,征地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13件22人。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31件56人,立案人数同比增长36.59%,其中重特大案件12件。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491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94件,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97件。
  (易 鹤 屠春枝)



  延伸阅读

  举报中心有苦恼

  “很多人不知道举报什么”

  采访中,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向笔者倒苦水。“我们最苦恼的是不少举报人并不清楚该向我们举报什么,以致于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对社会不满都到这里来投诉。”

  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希望帮办向读者说说清楚,到举报中心到底举报哪些内容。

  据介绍,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检察机关欢迎市民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及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

  (易 鹤 屠春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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