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陆女士经人介绍,相恋三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随着家庭琐事的增多,加之并不宽裕的经济生活基础,双方开始频繁争执,日积月累,感情生活出现裂痕,4年后,彼此之间疏远分离,双方决定离婚,约定儿子随母亲陆女士生活。期间,两人对孩子今后的抚养费问题产生分歧。
陆女士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打听,认为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据此要求陈先生每个月支付1800元给儿子,为了防止今后拖延等情况发生,同时要求陈先生予以一次性付清,直至儿子成年。
陈先生坚持称,儿子是两个人的,他一个人要出1800元抚养费,过高了,只同意每月1100元。陈先生还考虑到他的抚养费会不会让陆女士花掉,且考虑到自己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等因素,提出每年支付一次。
双方沟通多次,未果。
宁波市律师协会家庭婚姻专业委张英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称:“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本案中,陆女士所说的儿子抚养费的包括内容符合婚姻法解释一中的规定,但她提出的要陈先生一次性支付的要求,在陈先生不同意且其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无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缺乏得到支持的依据。(董小芳 唐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