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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热点] 社会化养老 宁波重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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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00: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帮办解读

  到2015年,市本级建有10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2家以上,县(市)区建有500张以上床位的公建养老机构1家以上,街道(乡镇)一般建有不低于1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1家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均需占比40%以上;全市每百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


  养老床位总量供给不足,养老服务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整体不平衡,农村养老服务事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突出;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参与度不够;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较低,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截至2011年底,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2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6%,且呈现老龄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化等特点,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凸现。

  为切实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本月初,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省内率先提出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

  我市在省内率先提出,要优先保证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其中200张以上床位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安排。

  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可以在规范用途的前提下,按工业用地价格转让,也可以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式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床位补助费5年实现三级跳

  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全省最高

  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上,我市各级财政正逐步加大补助力度。

  2007年4月,我市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对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床位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分2年给予开办补助;属于改扩建的按核定床位数,分3年给予开办补助,每张床位每年补助不高于500元。”

  2010年8月,我市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

  而今年新出台的《意见》则规定,“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新建用房每张床位给予2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到位。”

  从2000元到20000元,我市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费一项,5年实现了三级跳。而且,床位补助的起补点降低了,原来要达到50张床位才补,新政策20张床位就给予补贴。此外,新建用房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补助费,也从两年前的5000元提高到了10000元。

  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上,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设施、功能、投入等实际情况,市级财政对市辖六区新(改、扩)建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据悉,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助标准,目前为全省最高。

  每年1-2万或2-4万

  居家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全国首创

  《意见》提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行运营补贴。主要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困难等问题。

  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

  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等级、功能和服务水平、运营管理以及作用发挥等情况,市级财政对市辖六区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2~4万元的运营补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1~2万元的运营补贴。各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其他县(市)自行制定标准。

  宁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建立,在全国是首创之举。

  《意见》还提出,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提取合理回报,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核定,可从年经营结余中按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对行政划拨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10年以上的,如发生主办人变更,在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的情况下,允许按行政划拨办理过户手续。

  为失能失智困难老人提供补助

  让养老护理人员享受岗位津贴

  《意见》提出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不重复享受。各县(市)区还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

  《意见》还提出,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至250元不等的特殊岗位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对养老服务机构

  实行税费优惠金融扶持

  《意见》提出,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意见》还提出,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优惠,按照省、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此外,市财政还将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特殊岗位津贴、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相关链接

  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三年内,我市将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60家,投入建设资金约37.9亿元,新增床位22091张。其中:市级改(扩)建养老机构3家,投入建设资金约3.89亿元,新增床位2500张;县(市)区级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11家,投入建设资金约25亿元,新增床位13022张;街道(乡镇)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46家,投入建设资金约8.9亿元,共新增床位6569张。

  10分钟养老服务圈

  在社区居家养老方面,我市将重点规划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室等社区养老设施,实现“10分钟养老服务圈”的建设目标。

  今后,我市将按照每百户居民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社区,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租赁、回购等方式予以落实。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依法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通过深化推广“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模式,丰富和深化服务内容。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和日托服务,增强生活照料、助餐服务、保健康复、健身娱乐、精神慰籍等服务功能。发挥81890求助服务平台和老年人“一键通”电话机优势,建立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提供安全和便捷服务。

  我市还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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