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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互助] 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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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2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年前,来自安徽的小刘经老乡介绍,来到宁波鄞州区古林镇某锁具有限公司打工。可是最近连着两个月,他都没能领到工资。上个月推说下个月给,可是现在却发现老板已经带着钱逃跑。眼看着辛辛苦苦应得的血汗钱就这么没了,小刘心里实在无法接受。

  找不到人,领不回工资,怎么办?万般无奈,他和工友们找到鄞州区司法局古林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接到情况报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加紧调查,发现该锁具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累计债务共计2600万元,其中拖欠58名职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两个月工资共约18万元。

  

  鄞州区司法局:

  法律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有明确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作为债权人的被欠薪职工,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对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的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受理和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发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于其他的债权人,也应走正确的法律途径,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有抵押的提供相关的抵押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为了预防欠薪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古林镇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古林镇司法所快速介入。

  一方面,通过劳动部门,向债权人、职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同时也做好职工人员名单的登记工作。

  另一方面,调派治安力量,加强对公司的资产保护,尽最大努力确定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设备的看管压力大,成本高,长期堆放易失窃、易霉烂变质的物品造成价值损失,不利于职工利益的维护,及时指定专人与法院进行沟通,对财产进行看样问价、组织变卖、快速处置。

  最终,将该公司的动产以18.5万元价格予以变卖。并在第二天,由劳动部门代理将该公司拖欠的工资进行了全额发放。(董小芳 王琼硕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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