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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家园] 继子是否可以 合法继承继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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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0: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年前,刘先生和陈女士各带一个儿子建立起了再婚家庭。如今,两个儿子都长大成人,刘先生的儿子已结婚生子。本该是与孙辈乐享天伦之乐的年岁,遗憾的是,陈女士被查出患了癌症。考虑到儿子还没有成婚,于是陈女士想赠与其一间老房作为将来的新房,也算是了却一桩心愿。但是,此房系刘先生的婚前财产,于是在能否赠与该房产的所有权上,刘先生与陈女士产生了争议。

  那么,继子是否可以合法继承继父的财产呢?

  

  鄞州区司法局: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即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即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显然,刘先生与继子的关系属于第一种,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具有继承的权利也须承担赡养的义务。根据这一准则,鄞州区司法局洞桥司法所在接受双方调解委托后,开展了多次调处工作,既强调了法律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渗透了陈女士患病希望看到儿子成家立业愿望的人伦之理。双方最终回归于情理,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同意将自己的部分房产赠与继子,让其作为婚房,了却妻子的心愿。(董小芳 王琼硕 江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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